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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国会创下记录, 成为第一个以立法规管新兴教派的现代国家.
就法律的角度而言, 法律通常只用来规管行为事实, 不理会企图心, 因此对于精神信仰, 意识状态的规管存在技术上的困难. 即令法国新法, 也只是对"使用胁迫, 精神压力, 和通过心理或生理的操控(mind control)来灌输思想, 引致他或她作出危害自己"的教派进行规管, 可见令当事人自残的事实, 需为法例成立的要件; 以法国享有拿破仑法典的渊源, 不致于鲁莽至封杀一揽子新兴教派的地步. 此外, 立法规管的困难主要在于区分"正"与"邪"全凭主观意识, 没有客观的标准, 容易被滥用; 法文以用语精确独步全球, 文化特色又在于强劲的容他性, 因此我们以为原名断不会引用具歧视性的字眼, 称之为"反邪教法"恐是香港的杰作, 由此可见, 两地的容他修养, 的确是有所差异.
至于惹人非议的精神操控(mind control)部份, 虽然形象恐怖神秘, 也是另一个容易被使用人滥用的区域, 其实已经融入在"教育", "政治宣传", "游说关说", "宗教皈依", 与"心理辅导"的领域, 并且彼此的界限模糊, 所以法律规管需要小心谨慎, 并以事实存在为基础.
在香港, 却因港府的种种前科, 令诸方产生恐惧, 担心当局滥用. 以下且比较两地对新兴教派的态度差异:
法国
前案: 两次太阳灶神殿教徒集体自杀(1994, 1995)
民意支持立法: 高
政府公信力: 高
监察系统: 强(三权分立)
香港
前案: 一次法轮功"教徒"个案(两母女)自焚(北京, 2001)
民意支持立法: 不足
政府公信力: 低
监察系统: 不足(行政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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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强加法国套式于香港, 有些牵强, 尤其在香港有法可依的情形下. 港府若为了要倒掉污水(法轮功), 将盆里的婴儿(国际都市的要件--容他性)也一并倒掉, 便需要为他日的国际信贷降级作出准备.
法轮功这个半宗教, 半健体, 半政治的后现代组合著实令港府在三重防线(尊重受基本法保障的信仰与集会自由, 捍卫一国两制, 与做一个能防患于未然的负责任政府)的空隙中, 面临智能与创意的考验, 基于紧贴中央路线虽然低发挥但甚符高安全的要求, 我们以为港府将法禁由"对策之一", 变成"唯一对策"的机会颇高.
其实, 香港真正的忧虑在于滥用, 不是法轮功.
附录:
1. 2001.6.1, 明报, 法国开先例订反邪教法, 保安局称港立法言之尚早
2. 2001.6.1, 苹果日报, 易沦为打压工具, 有违法治精神; 各界吁港府勿立反邪教法
3. 2001.6.12, 信报, 刘志侠, 何物邪教
4. 2001.1.19, 观察一周, 大中华圈内的法治优势
5. 2001.2.9, 观察一周, 法轮功
6. 2001.6.1, Ambrose Leung,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French cult law stirs fears of SAR co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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