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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两地又有一次机会证明自己对法治的认知程度.
涉及厦门远华集团走私案的港商赖昌星, 在加拿大因违反当地移民法而被捕. 赖指香港人民入境处因为他据以在香港落籍的内地单程通行证无效, 而有意将赖的香港身份证和特区护照作废.
如果该项报导属实, 香港人民入境处的想法便很值得非议, 因为若赖为港人, 他就不能被引渡至内地受审; 若赖为非港人, 他就可以依法被引渡; 而加拿大方面会按惯例来考虑此案是否合乎条件引渡, 条件之一为引渡地是否有判当事人死刑之虞, 所以赖之惟恐经香港再被引渡至有判死刑之虞的中国大陆, 也是一个很好的抗辩理由. 由于远华集团走私案已经被标籤为"特大案件", 赖在中国大陆被处以极刑的机会很高, 是故他的抗辩成立的机会也高,所以关键在于他是港人, 还是非港人.
加拿大 -->香港 -- 港人 --> 不引渡到内地
...............-- 非港人 --> 引渡到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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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香港人民入境处果然以无效证件的理由而废止赖的港人资格, 便显示当局不能严守合乎"合理存疑"(reasonable doubt)的法律底线. 由于赖之证件系由中国大陆所出, 而香港的(或任何的)鉴定程序有一定的极限, 只能在可能的范围内判定真伪, 所以一旦认定赖为港人, 他便是港人, 即使数年后发觉当初的根据有误, 也不能翻案, 因为追朔不能无止境进行, 必须在某处分界, 分界点便在于该证件是否通过在合理?围内的疑点查证.
由于法律把人的行为看作一连串的是非题组合, 每一个步骤都是0与1的选择, 一旦出现新论点, 某个0与1的环节发生变化, 就会改变整个数码符号(digital language). 可见法律是一件复杂的工程,须要细微处理, 不是"众人皆曰可杀然后杀之"那样简单, 工程的目标也不在如何善后.
因此, 赖案的缠讼在"合理的预期范围"之内.
在台湾的萧美琴, 因为以美国国籍的身份, 出任涉及机密的公职, 引起了当地的咆哮.
看起来西方的船坚炮利易学, "准确"与"认真"的深层意义则难明. 中国一直受"不大离儿先生"的教诲,连香港在150年的英治后, 也不见取得西方文明的真髓而有所执著. 如今在世纪交替之际, 我们有机会看到港台两地的法律素养, 会因权宜便利, 放松底线, 改变遊戏规则? 或是坚持法理原则? 不论当事人是"江洋大盗", 还是总统府顾问.
附录:
2000.11.25, 苹果日报, 通缉赖昌星
2000.12.1, 信报, 港府指赖昌星非法获来港单程证
2000.12.1, 信报, 涂谨申: 赖昌星案牵连百万港人
2000.11.30, 牟宗佩, 中时晚报, 外委会决议 谴责萧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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