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来2004年就是不肯静静离去,临别秋波还要留下两单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海啸灾难与台湾大选诉讼驳回。一属天灾,一属人祸。
天灾,基本上无人可怨,虽然「人为」可以减低损害程度,好在各方亡羊补牢的工作积极展开,一件件感人肺腑或令人发指的故事也慢慢渗出,在在印证了狄更斯(Dickens)在「双城记」(A tale of the two cities)里所言的「这是个好时年,这是个悲惨时光(It's a good time, it's a bad time)」。
人祸,可以怨谁?
从台湾高等法院十二月三十日发布的「总统选举无效诉讼案」宣判新闻稿(1)来看,没有举出什么强而有力的理由支持主要论点,令偏袒被告(中央选举委员会,下称中选会)的迹象明显,使得原告(国亲两党)有人宣告「司法已死」(2),论其言有些言重,但事出有因。
理论上,法政应该分家,但在发展中的世界,这点就不必深究了吧!国亲在宣判前有些动作,呼吁「政治勿介入司法」(3),严格说,本身已未遵守「法政分家」,但照以往的「惯例」来看,国亲多半是闻风知意,有打定输数、安抚支持者的意思。如果国亲律师所指涉案审判长有缺省立场的事例属实(4),该审判长采「维持社会和谐」之价值次序优于「分辨是非」的立场,即使在发展中世界,还是尽量维持以法院为「最终分辨是非之场所」而言,则是不可原谅的错置。从这样的观点看,有关「台湾司法已死」的指责,不算过份。
宣判书反驳「公投与总统同日举行」的理由系:(一)中选会是事务性机关,(二)公投日期由上级(总统、行政院)决定,所以,宣判书指两项投票日期「同属一日耳」,其用词用语可圈可点,可歌可泣,令此一普通历史文献「提升」至文学的境界!
宣判书对于『中选会在职权内,应否裁定「公投绑大选」、「子弹疑云影响大选」有碍选举公正』时,不认为在「公投绑大选」案,应该考虑「有违公正之虞」因素,因为「公投绑大选与拉抬选情之效果成疑」;亦不认为在「子弹疑云影响大选」案,「给选民足够时间消化」应为中选会决策的重要考量,反指「枪击事件真相未明,各方因应策略为竞选之攻防手段,最后选择仍在选民,以选票表达之」,没有尽到保护真正受害人(选民)的责任。
相形之下,宣判书以不相关的「果」(枪击事件后,原告连战呼吁大众踊跃投票,另原告宋楚瑜在内部会议主张停止选举,但被否决)为理由,支持中选会履行其「因」(中选会应维持「选举公平公正」)之正当,可以当笑话看待。
总言之,判决书的论据不足,逻辑错误,徒具上承古希腊哲学家普罗达哥拉斯(Protagoras)的辩士雄心:「人为万物的尺度」,但交货品质不足,最正面的作用大概是留给法律系学生作反面教材。如果以后不能反正,恐怕扁阵营要把「枪杆子出政权」的名声,带到棺材里。
怎台湾不争口气,在「品质」上与对岸较量呢?说来都是「学艺不精」的错,叫最终目的、宗旨、价值观老是敌不住中途计算私利、近利的干扰。
哲学大师劳思光曾说,中国不是一个求是非的民族,与「是非」相较,「和谐」总是被认为比较重要,所以逻辑思考在中国文化不发达是有理由的。从这个观点看,台湾有个好翻云覆雨的辩士总统,与人无尤;香港搞不上经济,却被一个领汇事件(5, 6)弄得人仰马翻,忘了什么是「核心价值」,也与人无尤。
两地的枝节虽有不同,「学艺不精」却同为痛脚。不同意「传统价值决定论」,而认为今非昔比的人,可以静待2005年底结算,看看两地到底有无进展。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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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30/2004, 台湾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选字第四号选举无效事件宣判之新闻稿
2.
12/30/2004, 东森新闻, 高院驳回选举无效之诉, 国亲:司法已死 -
大选结果出炉,国亲立提选举无效,亲民党立委邱毅:台湾司法已死。
3.
12/30/2004, 东森新闻, 国民党喊话:盼司法判决不受政治干预
4.
12/30/2004, 东森新闻, 国亲律师:审判长缺省立场, 审判程序明显违法 -
大选结果出炉国亲败诉,泛蓝支持者抗议司法不公。
5. 领汇事件:公产「领汇」因上市条件受市民司法挑战,中途由当局自行撤回,但自董特首以降各主管官员,包括财政司、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均指该市民与背后的政客居中做梗,阻止经济发展,破坏香港做为金融中心的名声。
2005年元旦日,一众证券经纪与投资者上街遊行,反对部分政客扰乱香港稳定。
6.
1/2/2005, 雅虎香港-星岛日报, 万人游行声讨「政棍祸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