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
一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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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02/8/2003

 
数字遊戏

虽然保安局局长为23条立法建议谘询的「意见书汇编」失误致歉(1),并且提出补救方案,但是不等于「意见书汇编」具有足够的品质与可信度。


因为:

时机
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严肃议题,在讨论中不时受到来自各方立场偏颇与诉诸情绪化的干扰,在未有足够时间进行透彻讨论,遽做民意汇编,没有太大的意义。

编纂单位
由「球证兼球员」的保安局编纂,令「民意书汇编」的真实度存疑。

三分法分类
保安局将收到的意见简单归纳为赞成立法、反对立法、不能辨识三类,有过份简单,不够科学的缺失。目前逐渐浮现的「反对恶法」呼声,应如何归类?

我们以为在未进行充分讨论核心问题前的意见谘询与分类,都是多余。若定要粗略地分类,至少需分五项: 赞成立法、有条件赞成、不能辨识立场、有条件反对、反对;其中「有条件支持」与「有条件反对」的立场相近,如果加以充分讨论,双方可能取得统一意见,因此之前的分类类别,只具阶段性质,需重新设置。

取样
所取数据对象只限于某些特定份子,可能重覆,可能虚构,真实性与代表性皆有不足。

重量不重质
将亲政府团体与专业律师公会的意见一视同仁,缺乏对「质」的方面进行评估。


因此「意见书汇编」得出 86.7%赞成立法的数字,除了满足主事者的虚荣心,浪费市民的时间、金钱、精力,加重香港复苏的社会工本,显露外行,无统计知识的素养,令全港公务员蒙羞,教亲者痛,仇者快之外,没有什么实质意义(2)


附录:
网络文本的主力在于附录部份, 提供的背景资料, 既广又深. 请多利用.
因版权问题, 请往对方网站, 在设限内, (多为一周), 自行搜索.

1. 2003.2.7, 雅虎香港, 23条汇编错漏叶太致歉 - 对于《基本法》第廿三条的意见汇编, 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昨表示遗憾和公开致歉, 并解释政府只是无心之失, 承诺作出更正.

2. 2003.1.30, 雅虎香港-明报, 玩数字游戏, 根本不想谘询, 访陈文敏教授,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院长 - 港大法律学院院长陈文敏教授认为, 政府的让步只是表面的, 令人失望.他又指政府说有八成人支持立法, 是玩数字游戏(执迷不悟), 令人错以为很多人支持政府, 明显与外界的理解有出入.

3. 2003.1.29, 雅虎香港-星岛日报, 二十三条立法, 政府「让九步」 - 行政会议昨天通过《基本法》二十三条的最新立法建议.港府就九方面建议作出十六项让步, 大律师公会及民主派则指政府只作出「小小让步」, 并不足够.

4. 23条立法分析
基本法
23条条文
港府谘询建议及
修正(
取消,缩窄定义,救济方案)
台湾当前法 谘询建议之属性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
























1. 叛国罪

将"战争"定为"实际战争或武装冲突"
取消适用于非中国籍人士
由陪审员决定罪名是否成立
取消知情不报罪


















外患罪

通谋开战端罪,(刑法, 103): 通谋外国或其派遣之人,意图使该国或他国对于中华民国开战端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通谋丧失领域罪(104),直接抗敌民国罪(105),单纯助敌罪(106),加重助敌罪(107),战时不履行军需契约罪(108),泄露交付国防秘密罪(109),公务员过失泄漏交付国防秘密罪(110),刺探搜集国防秘密罪(111),不法侵入或留滞军用处所罪(112),私与外国订约罪(113),违背对外事务委任罪(114),毁匿国权证据罪(115).

无知情不报罪

用语非客观, 定义狭义.

























分裂国家,







2. 分裂国家罪

取消犯罪要件"抗拒行使主权"与"威胁使用武力"
只限于"严重刑事行为"
由陪审员决定罪名是否成立
限制集会结社(国安法, 2)






用语明确, 客观.







煽动叛乱,






3. 煽动叛乱罪

取消管有煽动刊物犯罪要件
由控方举证犯罪意图
由陪审员决定罪名是否成立
加重助敌罪(刑法, 107-3): 煽惑军人不运行职务或不守纪律或逃叛者, 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用语非客观, 非明确, 定义非狭义. 宽于台湾刑法之煽惑军人罪(107-3).


颠覆中央政府及










4. 颠覆罪

取消"威胁使用武力"犯罪要件
由陪审员决定罪名是否成立






内乱罪

普通内乱罪(刑法, 100):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以强暴或胁迫著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无期徒刑.暴动内乱罪(101),内乱罪自首减刑(102).
用语非客观.










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








5. 窃取国家机密罪

受保护数据限为5类

界定"中央与特区关系"
只限于危害国家安全者
将未经授权"取得受保护数据的犯罪途径, 限为5种
泄漏交付国防秘密罪(刑法, 109),公务员过失泄露交付国防秘密罪(110).

只限国防秘密




非狭义定义. 宽于台湾刑法之泄露国防秘密罪(109, 110)






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
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6. 禁制有组织罪行

限于从属内地之组织
取消由行政系统里的上诉机制处理事实审
全由法院决定


无规定







「政治性组织或团体」,「政治活动」,「建立联系」之定义非狭义, 非明确

「限从属内地」, 无法理根据

xx
7. 紧急调查权
由总警司或以上授权
无规定


非「必不可少」



5. 2002.9.28, 观察一周, 基本法23条

6. 2002.10.19, 观察一周, 兰桂芳的启示

7. 2002.10.26, 观察一周, 黑色幽默

8. 2002.11.2, 观察一周, 性伤害与23条

9. 2002.11.9, 观察一周, 台湾因素

10. 2002.11.16, 观察一周, 超越荒谬

11. 2002.12.14, 观察一周, 凝聚意见, 产生共鸣

12. 2002.12.21, 观察一周, 和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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