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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总书记江泽民在十六大会议上说得好(1):「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暂时搁置某些政治争议,尽早恢复两岸对话和谈判。」
香港特区为基本法23条立法(2, 3)的「叛国」,「颠覆」与「煽动」用语,有主观的价值判断成份,具贬义,应用在道德谴责或无不可,放在法律文本当中,就非常值得商确。
以叛国为例:英译 treason (叛逆,背叛),源于法文 trasion (欺骗),和拉丁文 traditio (移转),文化的移转意指传统,信任的移转则为背信;贬义始于法译,估计受到当时君权与父权流行的思想影响,子民便「理所当然」地对君主,政府,家长,丈夫,负有效忠的义务,于是凡违反其意愿的行为,便是背叛,可见 treason 的文义结构,已经包含了下级对上级的效忠元素。
效忠属于道德与感情的领域,涉及夫妻,父子,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效忠在于彼此的感情,信赖与敬意,它可以经诱导,教育,但不能受强迫,尤其不宜经法律强制运行之。历史有记录,为夫者法定拥有妻子忠心的权利,已经在1828年被取消;从17世纪开始,君主或政府拥有人民之忠心,也受到民权思潮的挑战;至于法定拥有亲子的效忠,则是封建社会的产物。
由叛国罪里的效忠元素引发一连串目前未有答案的问题,例如:港人向谁效忠? 党? 政府? 国家? 宪法? 中华文化? 如何谓之效忠? 顺从乎? 箴砭乎?
如今港府为基本法23条立法,系将非成文法(普通法)里的treason 观念成文化,是一项创举。我们以为今时今日的立法,除了要参照本土的历史背景,还要与世界比较,将行之有年的「叛国」,「叛逆」用语,接受时代与哲学思辩的检验。
特区政府可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在十六大的昭示,避开在政治议题与价值判断上纠缠,就犯事之刑责落笔, 在参照英国,加拿大,新加坡,巴基斯坦等地的法例之余,尤其要参考同文同种,已将「叛国」概念成文化,并且行之有效的台湾当前刑法,有关「内乱」与「外患」的用语与条例(见附表),使得刑责界定与法律用语更加精确。
如果特区对叛乱诸罪的界定,原则上比台湾当前法更宽广,会养后患,不利于统一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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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叛乱罪之比较
| | 香港 | 台湾 |
1. 叛国罪
知情不报者有罪
| 外患罪
通谋开战端罪,(刑法, 103): 通谋外国或其派遣之人,意图使该国或他国对于中华民国开战端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通谋丧失领域罪(104),直接抗敌民国罪(105),单纯助敌罪(106),加重助敌罪(107),战时不履行军需契约罪(108),洩露交付国防秘密罪(109),公务员过失洩漏交付国防秘密罪(110),刺探搜集国防秘密罪(111),不法侵入或留滞军用处所罪(112),私与外国订约罪(113),违背对外事务委任罪(114),毁匿国权证据罪(115).
无此罪 |
| 2. 分裂国家罪 | 集会结社之限制(国安法, 2) |
3. 煽动叛乱罪
因A之煽动言论而致B叛乱行为,则A有罪. (由法庭决定因果关系是否成立)
| 加重助敌罪(刑法, 107-3): 煽惑军人不运行职务或不守纪律或逃叛者, 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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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颠覆罪
| 内乱罪 (普通内乱罪(刑法, 100):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以强暴或胁迫著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无期徒刑.暴动内乱罪(101),内乱罪自首减刑(102). |
5. 窃取国家机密罪
受保护资料分5类
| 洩漏交付国防秘密罪(刑法, 109),公务员过失洩露交付国防秘密罪(110).
只限国防秘密 |
| 6. 禁制有组织罪行 | 无规定 |
| 7. 紧急调查权 | 无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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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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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2.11.9, 大公网, 江泽民报告详述祖国统一问题 --
江泽民今天在中共十六大报告中呼吁﹐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暂时搁置某些政治争议﹐尽早恢复两岸对话和谈判。
2. 香港政府, 基本法第23条谘询文件
3. 香港政府, 实施基本法第23条 -- 误解与事实
4. 2002.9.28, 观察一周, 基本法23条
5. 2002.10.19, 观察一周, 兰桂芳的启示
6. 2002.10.26, 观察一周, 黑色幽默
7. 2002.11.2, 观察一周, 性伤害与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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