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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一周, 在大美国主义旗帜底下运作的西方大众传媒, 除了煽情, 采单一角度, 平面式报导911悲情之外, 亦呈现几粒金沙:
两家大报(纽约时报, 华盛顿邮报)几乎无日无之出现批判式的探讨; 前总统克林顿在大卫列特曼的脱口秀节目, 表现深受好评, (他呼吁美国人化独立(independent)于世界为融入(integrating), 又呼吁布什总统寻求盟国支持, 讨伐依拉克).
大美国主义底下, 尚有金粒.
同样具高度自我中心意识的大国家安全主义(1), 在香港藉著为基本法23条(禁止叛国, 分裂, 煽动叛乱, 颠覆政府, 窃取国家机密)的立法谘询, 又登上舞台.
由于基本法23条属原则性的规范, 需赖他法才能运行. 从法律实践的观点, 相关立法有其必要性, 剩下便是立法内容与时机的斟酌.
回归5年后, 港人对国家意识的接受程度优化, 相关立法在适当说明后, 相信阻力不大, 但是港人对港府的信心不高是事实, 如果立法的内容质素能够以法论法, 应该有助于通过, 并且会增加政府的威信.
法律界的看法是: 当前法对于以行为当前提要件的前述犯罪已有规范(2), 无谓重复立法, 因此"是否以言论为犯罪前提", 便是争议的实质所在.
有消息指出(3)下月公布的谘询文件内, 有"持续公开发表分裂或攻击中央政府的过激言论"字眼, 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并未提出否认, 只间接指出行使言论权亦需负言责, 如涉诽谤等, 默认以言论致罪的原则性与正当性; 又说如果控罪违宪, 法院不会运行, 将责任推给法院, 暗示立法备而不用; 还说等待5年才立法, 已经太久. 梁司长只在争议的边缘打转, 未有进入核心的说词, 无怪得法律界, 民主党, 新闻界群而攻之, 政务司司长曾荫权的弹弓手(4)姿态, 也显得港府的立场与理据皆有不足.
观察一周以为无论何时何地, 立法内容的重要性都大于立法时机, 当局大可把握机会, 示范法律专业与素养, 积极回应民间"宽松立法", "去言论入罪"的呼声, 既维护了国家的尊严, 也保持香港国际都会的型象.
大美国主义底下尚出现金粒, 大国家安全主义底下的香港, 何尝不可有型象, 与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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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2.9.14, (09:42), 商业电台, 邬维庸指港府仍未就颠覆罪立法已太迟
2. 2002.9.14, (10:50), 商业电台, 梁家杰称毋须就基本法23条另行立法 -- 大律师公会主席梁家杰说, 只要稍为修改一些不合时宜的当前法部份就可以,立法不能掉以轻心,否则会影响市民表达意见的自由,及对香港的国际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3. 2002.9.14, 信报, 梁爱诗: 言论有时须负刑责 - 无线电视披露有关文本
4. 2002.9.14, (19:18), 曾荫权说对基本法廿三条立法持开放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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