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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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06/16/2000

 
觀察社對於管制淫褻及不雅物品的立場


由於香港社會要求管制淫褻及不雅物品的聲音越來越大, 於是港府在董特首1998年施政報告承諾檢討後, 發出"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諮詢文件(1), (以下稱文件), 諮詢期至6月19日截止.


文件建議若原屬於第一類(非淫褻非不雅)的刊物存有非第一類的內容時, 應以紅色標籤警示, 並遵現行規定, (以封套密封, 向成年人發售), 否則責任歸於售賣人.


觀察社認為由於本港零售報攤數目眾多, 分佈又廣闊, 且作業時間長, 令稽查工作不易執行, 使得建議制度之功效成疑, 可行性甚低.


文件還建議另立"定期刊物令制度", 以對付第一類刊物內的不雅資訊, 例如報章的色情版; 擬議將適用範圍涵蓋於"報章及其他定期刊物".


觀察社以為"定期刊物令制度"之適用範圍與現行"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之"物品"定義重疊, 因此設立疊床架屋之法例與機制, 顯得沒有必要.


擬議將現行的審裁機制一分為二, 由政務司司長委任的"淫褻物品類別評定委員會"進行分類, 遇有上訴案件才轉交隸屬司法體系的"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審裁, 審裁員擬議由陪審員替代.


觀察社認為淫褻物品類別評定委員會成員由政務司司長委任, 即係由一個向行政體系負責的機制,進行道德第一審, 將案件分類, 有上訴案件才轉至司法體系的做法是將行政, 司法體系混淆, 將審裁權責交付於雙頭馬車, 有違現代管理原則, 且有害於司法獨立, 後果嚴重, 不能等閒視之.


因此, 觀察社以為擬議之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制度, 可行性低, 正當性有疑點, 必要性也欠奉.


觀察社同意如諮詢文件所述, 將屬於第一類刊物之色情版分拆, 將其限制於特定店舖售賣, 的確有執行上的困難, 比如會引起發牌數目的爭論,引起附近居民的反對, 也會有人或為出位, 或為宣傳, 利用無預檢制度的缺口, 仍然將不雅刊物放在一般的銷售渠道出售, 但是如果當局能夠細心研究對策, 會將困難度減至最小.


觀察社以為法律之不能令違犯者絕跡, 多是出於挑戰者的選擇, 社會的長久治安需賴法律之外的其他社會功能的通力合作; 就管制淫褻及不雅物品而言, 除了司法, 還需要零售業者的自我規管, 運用合理的理由自行判斷, 加上與論的道德制裁, 才能達到令各方都能夠接受的效果, 就整體而言, 改善淫褻及不雅物品之管制實際是一項需要大眾與的公民教育工程, 經過社會衝擊, 融合, 與時間三元素的運作, 才會有較理想的效果; 自教育的觀點來看, 衝擊也具有正面意義, 不宜完全抹煞, 擬定政策者也應有此認識.


觀察社有感於社會各方對管制淫褻及不雅物品的關注, 並且認為世上無完美的解決之道, 不過比較眾提案的優劣點, 觀察社以為"分拆, 限賣"簽涉面有限, 利多於弊, 值得大家深思.


附錄:

1. 保護青少年免受淫褻及不雅物品荼毒二零零零年"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諮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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