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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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06/16/2000

 
观察社对于管制淫亵及不雅物品的立场


由于香港社会要求管制淫亵及不雅物品的声音越来越大, 于是港府在董特首1998年施政报告承诺检讨后, 发出"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检讨谘询文件(1), (以下称文件), 谘询期至6月19日截止.


文件建议若原属于第一类(非淫亵非不雅)的刊物存有非第一类的内容时, 应以红色标籤警示, 并遵现行规定, (以封套密封, 向成年人发售), 否则责任归于售卖人.


观察社认为由于本港零售报摊数目众多, 分布又广阔, 且作业时间长, 令稽查工作不易执行, 使得建议制度之功效成疑, 可行性甚低.


文件还建议另立"定期刊物令制度", 以对付第一类刊物内的不雅资讯, 例如报章的色情版; 拟议将适用范围涵盖于"报章及其他定期刊物".


观察社以为"定期刊物令制度"之适用范围与现行"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之"物品"定义重叠, 因此设立叠床架屋之法例与机制, 显得没有必要.


拟议将现行的审裁机制一分为二, 由政务司司长委任的"淫亵物品类别评定委员会"进行分类, 遇有上诉案件才转交隶属司法体系的"淫亵及不雅物品审裁处"审裁, 审裁员拟议由陪审员替代.


观察社认为淫亵物品类别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政务司司长委任, 即系由一个向行政体系负责的机制,进行道德第一审, 将案件分类, 有上诉案件才转至司法体系的做法是将行政, 司法体系混淆, 将审裁权责交付于双头马车, 有违现代管理原则, 且有害于司法独立, 后果严重, 不能等闲视之.


因此, 观察社以为拟议之淫亵及不雅物品审裁制度, 可行性低, 正当性有疑点, 必要性也欠奉.


观察社同意如谘询文件所述, 将属于第一类刊物之色情版分拆, 将其限制于特定店舖售卖, 的确有执行上的困难, 比如会引起发牌数目的争论,引起附近居民的反对, 也会有人或为出位, 或为宣传, 利用无预检制度的缺口, 仍然将不雅刊物放在一般的销售渠道出售, 但是如果当局能够细心研究对策, 会将困难度减至最小.


观察社以为法律之不能令违犯者绝迹, 多是出于挑战者的选择, 社会的长久治安需赖法律之外的其他社会功能的通力合作; 就管制淫亵及不雅物品而言, 除了司法, 还需要零售业者的自我规管, 运用合理的理由自行判断, 加上与论的道德制裁, 才能达到令各方都能够接受的效果, 就整体而言, 改善淫亵及不雅物品之管制实际是一项需要大众与的公民教育工程, 经过社会冲击, 融合, 与时间三元素的运作, 才会有较理想的效果; 自教育的观点来看, 冲击也具有正面意义, 不宜完全抹煞, 拟定政策者也应有此认识.


观察社有感于社会各方对管制淫亵及不雅物品的关注, 并且认为世上无完美的解决之道, 不过比较众提案的优劣点, 观察社以为"分拆, 限卖"签涉面有限, 利多于弊, 值得大家深思.


附录:

1. 保护青少年免受淫亵及不雅物品荼毒二零零零年"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检讨谘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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