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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戏规则

2002.8.17, 涉案示威地点 (摄影: 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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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学员示威受到"阻街"的控罪成立(1). 因为法轮功的盛名, 在全球首次(2)受审, 兼有考验香港一国两制的意义, 所以新闻价值高, 得到国际传媒的垂青.
不可讳言, 法轮功挟持在内地非法却在香港合法的矛盾, 在香港的一举一动都饶富政治意义, 坊间早有预期激进份子的挑战(3), 北京欲去而后快之心, 路人皆知, 列身国际都会的香港, 却肩负保障言论自由的责任, 只能按照国际社会的游戏规则, 唯证据是问.
说各方企图心太沉重, 还是回归案情较好.
阻街案的辩方运用数字举证(申称示威只占地7平方米, 相对于邻近占140平方米的空地(4), 无可能造成阻街), 容易得分, 不过面对如山的证据指证, 阻街的事实应是确有其事, 但从量刑的轻重来推断, 所涉情节应属轻微, 因此企图将此案当做试验香港一国两制自主性的试版, 怕是找错了对象.
于是争论的焦点在这里: 示威中不免有出位动作, 受基本法保护的示威自由, 是否亦适用于譬如阻街的出位动作? 因此辩方提出基本法(保护言论自由)与刑法(阻街)孰大的疑问, 寻求终审庭确定言论自由的适用范围.
我们的看法是: 出位动作如在可接受(permissive)的范围内, 应附属于言论自由. 凭藉现场录像带的佐证来判断阻街案是否合乎此点, 应该不是难事.
"阻街"的事实既无可辩, 不服上诉的辩方可以按照司法遊戏的规则, 采用"政治化"的策略, 制造国际舆论施压; 法庭外的特区政府, 只要依足国际社会的格局办事, 不随辩方的说词起舞, 即便是尽了本分.
若是输了官司, 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再上诉(5), 则可免即免.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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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2.8.16, 雅虎香港/东方日报, 法轮功学员阻街袭警罪成 -- 涉案地点行人流量不大,但会有其他公众人士使用
2. 2002.8.17, Victoria Button and Agencies,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We had a duty to prosecute sect protesters, says justice chief -- FLG protesters in Australia were moved by police but not prosecuted.
3. 2001.2.9, 观察一周, 法轮功
4. 2002.8.16, Cliff Buddle,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No keeping politics out of court -- minor detour, minor obstruction; 140 sq. meters vs. 7 sq. meters.
5. 2000.12, 苹果日报, 释法动荡 - 终审庭判给某些港人在大陆出生子女居港权, 港府身随向人大提出释宪申请, 缩窄合格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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