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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10/17/2004

 
廉政公署 vs.七传媒的意义



(摄影: 大度)


汲攘多时的廉政公署往七家报馆搜证一案(1),在一审中廉署败诉(2),但在二审获得平反(3)


过程中,新闻界举出「保卫新闻自由」的大旗与廉署主张的「保护证人制度」抗辩,相当具震撼力。现在争执暂时得到了结,我们以为一揽子关心香港的信息消费者经过风暴的洗礼,至少应具以下的认知,以免白忙一场,让一切回归原点,他日教历史重现:

1. 上法庭是为了争是非,不是搞社会和谐;声音大、权势高的言者,不代表更有理。

2. 法庭处理的对象是已发生的事实,不是未来有什么可能会发生之虞。

3. 争执的焦点在:维护新闻自由为先?抑或保护司法证人制度为先?两者同属公众利益,取舍显然是个价值判断的命题;就实践上的可行性来看,此命题又变成:是约束新闻自由可行?还是赋予证人制度的上限可行?


当我们同意告诉双方都有权引用对己方有利的论述,我们可以容许一些阴谋论;当我们同意一切要待法庭判决才算数,我们可以容忍某些立场偏颇的言论;当我们同意一切要到终审庭判决时才真正算数,我们可以忍受一些迂回的论调;当我们同意是否前往终审庭解决,要看当事人的收支效益计算,我们可以接受一些妥协;当我们同意法庭(包括终审庭)的判决不是绝对真相,只是在条件范围内最接近真相的「真相」,我们可以再宽容一些。


法例向由粗松进化到精细,过程中的剑拔弩张情节有阶段性的需要,两造可以为求是非黑白,直逼终审庭,亦可以步入下一阶段,为免除新闻自由受滥权侵害的忧虑,寻求系统化的保障。


当我们同意法院、廉政公署拥有高於一般政府机构的公信力,我们可以回归到事实面,往前看,试图将不足之处改至尽善尽美。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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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7/25/2004, 雅虎香港-明报, 廉署大搜6报馆, 受保护证人身分洩露, 先科主席两律师涉妨碍司法被捕

2. 08/10/2004, 雅虎香港-明报, 星岛撤手令胜诉廉署或上诉 - 星岛日报向高等法庭申请撤销廉政公署搜查令及取回被带走数据获得胜诉。

3. 10/12/2004, 雅虎香港-星岛日报, 搜报馆案 上诉庭驳回廉署上诉 - 廉署搜查七家报馆及记者寓所一案,廉署不满法庭撤销其搜查令,提出上诉,但上诉庭昨天一致裁定并无司法管辖权审理,驳回廉署上诉。但首席法官马道立表示,若法庭有权审理上诉的话,他会裁定廉署申请搜查令,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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