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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04/21/2000

 
監管色情刊物? 還是監管香港?


由香港董特首主催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諮詢文件最近公佈, 提出監管香港報章副載色情版, 與色情化處理新聞的建議, 公開諮詢兩個月.


雖然現行法例允許, 至目前為止, 從來只有罰款從未有刑罰, 而且監管對象只適用圖象, 不理文字, 於是予人有機可乘. 其實法例的架構基本足夠, "於是"只是法例的適用與法例的執行的問題.


建議之一: 將現行負責監管色情刊物的司法機構責任撥至行政系統, 用意不明, 容易變成陰謀論者反辯的重要利器.


建議之二: 要求印刷商以紅標語表明具有色情成份內容, 但是將售賣的法律責任歸於報販, 對於每日大量成交的街頭報販, 真是何其沉重的要求! 恐怕稽查小組要疲於奔命, 仍然看不到成效. 只有千年做賊, 哪有千年防賊?


色情化處理新聞, 涉及編輯路線與報社方針, 屬於風格與品味的問題, 的確不好監管; 傳統對文字獄的避忌, 恐怕才是當局扭扭捏捏, 坊間轟轟烈烈反應的主要原因. 若是不打算一口氣解決所有的問題, 因應社會情況做成比例的反應, 縮小範圍, 從報紙召妓指南色情版著手, 應該是一個可行的選擇. 比方說將召妓指南部份與報章本體分拆, 一如美國法庭認為微軟需要分拆一樣, 是既為新聞自由, 又向下一代負責的兩全其美的可行之道.


現在香港的民意傾向於監管色情刊物, 特區政府加以發揮做出不成比例的回應, 將公信力抵押, 如何向悠悠眾口交待?


港人要求監管色情刊物, 不是監管香港.


附錄:

1. 保護青少年免受淫褻及不雅物品荼毒-二零零零年《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諮詢文件

2. 2000.4.20, Hong Kong Standard, Move against spread of pornography long overdue

3. 2000.4.20, 明報, 報章刊召妓指南須每頁標籤, 建議劃分兩級, 二級禁售予18歲以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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