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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香港董特首主催的"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检讨谘询文件最近公布, 提出监管香港报章副载色情版, 与色情化处理新闻的建议, 公开谘询两个月.
虽然当前法例允许, 至目前为止, 从来只有罚款从未有刑罚, 而且监管对象只适用图象, 不理文本, 于是予人有机可乘. 其实法例的架构基本足够, "于是"只是法例的适用与法例的运行的问题.
建议之一: 将当前负责监管色情刊物的司法机构责任拨至行政系统, 用意不明, 容易变成阴谋论者反辩的重要利器.
建议之二: 要求印刷商以红标语表明具有色情成份内容, 但是将售卖的法律责任归于报贩, 对于每日大量成交的街头报贩, 真是何其沉重的要求! 恐怕稽查小组要疲于奔命, 仍然看不到成效. 只有千年做贼, 哪有千年防贼?
色情化处理新闻, 涉及编辑路线与报社方针, 属于风格与品味的问题, 的确不好监管; 传统对文本狱的避忌, 恐怕才是当局扭扭捏捏, 坊间轰轰烈烈反应的主要原因. 若是不打算一口气解决一揽子的问题, 因应社会情况做成比例的反应, 缩小范围, 从报纸召妓指南色情版著手, 应该是一个可行的选择. 比方说将召妓指南部份与报章本体分拆, 一如美国法庭认为微软需要分拆一样, 是既为新闻自由, 又向下一代负责的两全其美的可行之道.
现在香港的民意倾向于监管色情刊物, 特区政府加以发挥做出不成比例的回应, 将公信力抵押, 如何向悠悠众口交待?
港人要求监管色情刊物, 不是监管香港.
附录:
1. 保护青少年免受淫亵及不雅物品荼毒-二零零零年《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检讨谘询文件
2. 2000.4.20, Hong Kong Standard, Move against spread of pornography long overdue
3. 2000.4.20, 明报, 报章刊召妓指南须每页标籤, 建议划分两级, 二级禁售予18岁以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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