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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1)大学的内规退学标准, (一学期内学业不及格科目之学分, 达该学期总学分的二分之一), 属校方之行政处分, 而非具法律基础之合法行为, 引起教育部(2), 教坛一干知识份子的强烈反应, 有似左右开弓地展开批评: 法院判决侵犯大学自治, 影响大学学术自由, 退学处分本身经过充分授权, 甚至有法院判决胡闹(3)云云的声音.
无论该等知识份子如何恶性示范挑战司法威信, 对于一个影响众多学子(4), 争议多时, 而且有关修法草案已交立法机关审查阶段的议题, 做出如斯反应, 著实有些与现实脱节, 如果他们能够迅速地由"排斥新见解"的情绪反应, 进阶到"了解对方", 当会明白法院的判决只著眼于退学标准之法律基础而已.
基于大学享有之相当自主权, (大法官(5)释字382号解释: 校方在特定范围内有行使政治权利力之品性考核, 学业评量, 惩处方式, 得依其专门决定之), 但不能逾越大学法之要求, (学生只要在修业或实习期限内成绩合格), 因此任何从"论是非"的角度审视过去的积习, 都值得教坛的欢迎, 以贯彻教坛求真相的宗旨. 知识份子不能对争论之核心(退学标准)实行点对点的反击, 反而提出左右开弓的边缘旁论, 是犯了逻辑上的错误.
当台湾的法律由粗糙走向细致, 像青少年一般步入成熟, 挑战积习的事例会不断发生, 既得利益阶层需要相应放弃以往运用伦理威权的策略, 另谋他法, 上诉, 申请释宪是机制内的可行之道, 否则宜弃因从果, 就寻求补救方面著手.
不让台北法治插曲专美的北京, 也使出捉放曹的本领, 将李少民, 高瞻两名学者做两手处理, 一手控间谍罪(6), 一手放人(7).
就已经公布的数据来看, 指控显非无中生有, 否则有美方出席的李案审判, 断不会事后落得鸦雀无声, 所涉之机密, 照估计应非属影响国家安全的军事机密之类. 从法的角度来看, 间谍罪是相当严重的指控, 一经定案, 被告不是处以极刑, 就是受长期或终身监禁, 间谍罪名的成立需有一定的条件, (如泄露国家机密, 造成国家重大损失), 否则需控以另罪, (如非法持有机密文件). 对于一个判了死刑也可以延缓运行的制度而言, "重大损失"与"轻微损失"无甚差别, 机密就是机密, 宁杀错, 不放过, 先倨后恭, 先说司法自主, 后来有斟酌, 最后要藉驱逐被告出境或保外就医, 让自己下台, 成为国际间的笑柄.
北京错在处理得粗糙与草率, 招惹一众批评: 对于"间谍", "国家机密"的定义过于宽松, 欠缺客观标准, 容易因应政治要求而弹性处理.
我们以为北京在国际社会上实行"点"的突击不难, 做到"面"的提升, 争国格, 还得靠硬功夫. 他的法律在学步期, 定义不清, 在逻辑上走错了第一步, 因此司法独立, 司法威信, 暂时只能列为空中画饼.
然而不约而同地是, 无论在法治学步期, 或是法治成熟中, 国人的逻辑失误分别在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副眼镜下显现, 肯定了我们对中华文化的负面之理解: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 重感性与道德修养, 但是逻辑性薄弱, 使得许多读了很多书的人也不能理性的思考.
我们以为根本的补救之道在于: 从教育制度的上游开始, 加入新元素, 把逻辑学列入必修课程.
附录:
1. 2001.7.27, 黄锦岚, 中国时报, 大学因违规及1/2学分被当退学,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违法
2. 2001.7.27, 陈荣裕, 中国时报, 教部:毕业条件系大学自治权, 不容侵犯
3. 2001.7.27, 江昭青, 林志成; 中国时报, 部分大学校长:法官判决荒谬、胡闹
4. 2001.7.27, 陈荣裕, 中国时报, 每年大专生退学逾万人
5. 2001.7.27, 陈荣裕, 黄锦岚; 中国时报, 大法官三八二号解释文:退学方式应尊重校方决定
6. 2001.7.26, 施钰文, 中国时报, 被驱逐出境 李少民飞返美国
7. 2001.7.28, 明报, 高瞻将撰述被捕经历, 「身后有美国」 不怕打破保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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