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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制逻辑

旺角 (摄影: 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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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向受到法院颁发临时禁制令制裁的某社运活跃份子,﹝禁止他们在(a)香港湾仔告士打道七号入境事务大楼聚集、集会、或举行示威),(b)阻塞该大楼的进口,(c)防碍、限制、阻碍或以任何方式干扰使用及占用该大楼﹞,开出包含银码内容的和解条件,意图将临时禁制,延伸至永久(1)。律政司长梁爱诗并且在报章为文,指以民事诉讼解决缠讼,系「合情合理」的行为(2)。
在纠纷中,受害的一方向另一方就刑事上受到的损伤要求民事赔偿,并无不可,只要将求偿目标限定在经法庭确定的范围内。因此律政司只能就「临时禁制令」所及的范围内求偿,对于范围以外的要求,无法理根据。
这种将A原因(禁某人某特定行为)得到B结果(临时禁制)的前提论述,引用到因B+原因(永久禁制)得致C结果(和解)的后置推论上,犯了离题的毛病,旁观者不需要具备很多法律知识,不需明白「临时禁制令」与「永久禁制令」的先决条件是否相当,只要稍稍追溯因果关系,便知「合情合理」一说,在逻辑上不能成立。
可惜一名主持法政的大员,却看不到这点,令人为号称国际都会的香港,感到非常非常非常的悲哀。梁司长的「合情合理」一文,无疑为香港自回归后不时承受「法治倒退」的指控,提出第一手资料的佐证。
往后整治香港的菜单里,不能缺少法政这一环,否则香港只会沦为一只没有宗旨,没有指导原则,任凭环境因素支配的经济蚕虫。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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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3.9.20, 雅虎香港-东方日报, 律政司「有条件和解」捱轰 -
示威回头客雷玉莲与两名争取居留权人士,于去年四月在湾仔入境事务大楼示威后,被法庭发出临时禁制令,不得踏足入境大楼。律政司至今年七月去信三人建议和解,但条件是各人赔偿政府一万元,并且同意永不再进入该处抗议或妨碍他人出入。
2. 2003.9.22, 雅虎香港-明报, 梁爱诗﹕说法治倒退投资者或误以为真, 澄清律政司发信予雷玉莲事件 -
市民行使和平示威权利,也应守法,不应干扰别人,阻碍政府运作,而律政司以民事诉讼方式去保障其他市民的权利及政府部门正常运作,既是职责,亦是合情合理,如果怯于某些政治人物或公众批评,不敢采取行动,才是漠视法治,因为如此,经常示威人士变成凌驾于法律之上。对违法行为不作批评,反而责难律政司破坏法治,是什么道理﹗
此案仍未了结,我们不能在取得临时禁制令之后就置之不理。所以,去信要求对方一次过解决此案而不再缠讼下去,是合情合理之事。
3. 2003.10.7, 雅虎香港-明报, 「女长毛」获撤示威禁令, 毋须法律承诺, 律政司否认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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